国粮局等部门部署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工作
发布时间:2011-11-29 | 阅读:659 次
    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国家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实行大豆临时收储*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1〕185号),安排部署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工作。

  通知明确,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0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收购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大豆为2011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通知要求,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大豆收购质价*策。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大豆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对去年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要增设收购库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要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指定收储库点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体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临时收储*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农民售粮动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的惠农*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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