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等关于部分国储商品有关税收*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7 | 阅读:665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和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省、市、县四级*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六、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七、《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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