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晚稻托市预案出台 价格上调
发布时间:2011-09-14 | 阅读:731 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近日联合发布了《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晚籼稻和粳稻收购价格每市斤分别比去年上调0.1元和0.23元。
《预案》显示,2011年,国家提高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水平,2011年生产的中晚籼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市斤1.0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市斤1.28元。而去年中晚籼稻(三等)、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市斤0.97元和1.05元。
《预案》指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照每市斤0.02元掌握。执行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策,由省级人民*自主决定。
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1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
在预案执行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中晚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根据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
通知强调,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策执行责任主体,要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策收购的中晚稻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在11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上述11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预案执行期间,*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中晚稻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库存验收结果负责。
9月7日,国家粮食局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部分主产区中晚稻收购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2011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研究分析今年中晚稻生产和收购形势,安排部署收购工作。